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发票拒付工程款,各地裁判观点分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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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案件案号】(2023)冀1022民初5743号
【案件概述】我方委托人某施工单位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9年3月10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于2019年9月30日就涉案工程组织验收,案涉工程验收合格。后双方就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并于2020年5月26日签订了结算协议书并加盖单位公章,该协议书约定本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为2021588.48元,其中不含工程奖励金的结算金额为1910884. 88元,工程奖励金为110703. 6元。质量保修期为2年,自2019年6月30日开始至2021年6月30日。现涉案工程保修期已届满。被告已通过银行转账及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向我方委托人支付工程款1552459.49元,尚有工程款408481.34元及质保金60647. 65元,共计469128.99元未向原告支付,未支付工程款包括325174.66元已开具发票,尚有143954. 33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开具(其中,83306. 68元工程款未开发票,60647.65元质量保证金未开发票)。
【案件处理】代理案件后,许祥律师团队在了解案件起因和收集案件证据后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我方委托人未付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及其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应工程,工程质量合格并已交付使用,且原告与被告新都公司就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及结算协议支付原告合同尾款408481.34元。被告就原告已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325174. 66部分的工程款,因未按期付款,应向原告支付利息。
关于未开票工程款的问题。对未开发票的83306. 68元部分的工程款,被告以先履行抗辩权进行抗辩,但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该合同的附随义务,被告不能以原告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故被告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该部分工程款。对该部分工程款的利息,因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不应承担该部分工程款的利息。
关于质保金没有办理解保手续的问题。案涉工程质保期已经届满,且案涉工程已经交付使用,未出现质量问题,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质保金。现原告虽然没有办理质保金的解保手续,但已经对此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不能再以原告未办理质保金解保手续进行抗辩。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质保金,但被告对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于是,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25174.66元及利息,判决被告收到143954. 33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原告工程款及质保金143954. 33元。以上合计。
【案件意义】关于施工合同纠纷中涉及未开发票的问题多有出现,发生纠纷后,我们要查明合同是否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来判断开具发票为主合同义务还是附随义务,这样有利于我们在交涉和诉讼中占据主导地位。毕竟开具发票就要交税,如果不能获得到工程款,又要开具发票交税,”赔了夫人又折兵“,会对自己的经营造成经济上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