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我院输血管理方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临床用血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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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文章内容简介】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三、临床用血管理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申请分级管理制度。 一次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 10个单位的,由患者所在科室组织讨论,科室主任签字,经输血科(血库)审核,报医务部门批准。急诊抢救用血除外。 同一患者 24小时累计用血超过 10个单位且超过备血量的,由输血科(血库)报医务部门备案,并由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进行用血后评价。 三、临床用血管理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医师应当严格掌握临床输血适应症,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验室检测指标,对输血指证进行综合评估,制定输血治疗方案。三、临床用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输血治疗前,医师应当向患者或其代理人说明 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 , 并签署 《 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 。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特殊情况需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实施输血治疗。 三、临床用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开展 血液保护技术, 建立自体输血、围手术期血液保护等输血技术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患者积极开展相关技术,并将实施效果纳入科室考核指标。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输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临床科室发现输血不良反应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及时向输血科(血库)报告,并做好观察和记录。 三、临床用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临床用血信息进行全过程监控,确保血液信息的可追溯性。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紧急输血管理制度,包括配合性输血、紧急大量输血、非同型输血等内容。 三、临床用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符合以下情况: (一)医疗机构地处偏远地区,不能及时获得血站提供的血液。 (二)危及患者生命,没有其他替代治疗措施,急需输血的。 (三)具备交叉配血及检测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能力。 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十日内将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三、临床用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医学文书管理制度。 医师应当将患者输血适应症的评估、输血过程和输血后疗效评价情况记入病历; 《 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 、 《 输血记录单 》 随病历保存 。其它临床用血